本院受理原告金羽(福建)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雄杰织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,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(2018)闽058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,本院判决如下:石狮市雄杰织造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金羽(福建)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83699元,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上浮50%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1892元,减半收取946元,由石狮市雄杰织造厂负担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